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二八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一五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小 瑪莉 」變異體電動玩具機具參台(即黑白郎君貳台及春秋二代壹台)、IC板參塊,及機台內現金新台幣參佰元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日止計半個月之久。
(二)地點:新竹市○○街○號「好萊塢撞球場」內。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三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坦承。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四)、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電動玩具機具,業經教育部八十年四月十二日
台(八○)社字第一六八五四號函公告,因「小瑪莉」與「吃角子老虎」為同類型賭博性電動玩具,故「小瑪莉」及其變異體之賭博性電動玩具,應禁止陳列與營業。是本件被移送人公然陳列該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變異體計三台,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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