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以供擔保,惟屆期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本票影本一份為證,且核與其當庭所提出之原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之主張可資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