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