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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