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3號附民原告 李秀治 年籍詳卷
李明嘉 同上附民被告 遲守國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11號,嗣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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