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 陳淑美
陳梅芬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佩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