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告 黃聯盛 被告 郭尚勳 (原名: 郭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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