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 陳連興
黃春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
葉恕宏 律師被告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3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已變更為8,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開已繳納之裁判費65,3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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