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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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錦足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