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鎮綸 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萬3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