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蔡佳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被告 陳義吉
陳樂璿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