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樁澤新北市私立回春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鑽田 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參照),請 陳明 相對人即劉鑽田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