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彥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