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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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張君薇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賴冠允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