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粒(毛重約零點參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伍顆(合計毛重約壹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第七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粒(毛重約○.三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五顆(合計毛重約一.三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均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