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00號
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甲○○
丙○○更名前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