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0四號
原告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大容 被告威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辰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八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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