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戊○○原告己○○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被告癸○○被告子○○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九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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