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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