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台北市美僑協會(AMERICANCLUBINCHINA)
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