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震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元營造有限公司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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