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劉建政 被告 張葦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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