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陳沆河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陳沆河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