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在押)指定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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