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1號聲明人庚○○
之15戊○○丙○○
2號乙○○己○○甲○○
義巷2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丁○○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受通知繼承人 黃麗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二、通知受通知繼承人黃麗枝之拋棄繼承通知書暨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黃麗枝之印鑑證明;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