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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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907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進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進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進力公司)為公司週轉之用,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0日邀債務人林榮經、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整,並簽訂放款借據,約定借用期限為
5年,自97年10月20日起至102年10月20日止,本金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借款利率依借據第4條第1項約定係依聲請人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計算,第3年起加1.25%。另依借據第11條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復依借據第5條第1項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進力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本金攤還至99年3月20日,利息繳付至99年7月2日,現債務人尚欠本金2,512,35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乃依借據之約定全部視為到期,並於99年9月23日將借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榮經、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907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9年7│至民國99年9│年息百分之2.15│││251235│榮經,進力│月3日起│月22日止│5│││8元│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40│││││月23日起││5│└──┴───┴─────┴──────┴──────┴───────┘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9年8│至民國99年9│年息百分之0.21│││251235│榮經,進力│月3日起│月22日止│55│││8元│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99年9│至民國100年2│年息百分之0.34│││││月23日起│月2日止│05││││├──────┼──────┼───────┤││││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68│││││月3日起││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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