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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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順隆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382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鄭順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5,5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0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