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安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