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正雄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張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罪│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36,000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5.08下午10時50分│98.07.02晚上9時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撤緩偵││關年度及案號│6837號│字第6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湖交簡字第303號│99年度湖交簡字第439│││││號││事實審├───┼───────────┼──────────┤││判決日│99.06.30│99.08.31│││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9年度湖交簡字第303號│99年度湖交簡字第439│││││號││確定├───┼───────────┼──────────┤│判決│判決確│99.08.03│99.09.27│││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罰執字│││898號(已執畢)│第10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