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債務人阿米族‧ 布頓 即林伊.
陳嘉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阿米族‧布頓即 林伊呂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人就阿米族‧布頓即林伊呂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嘉永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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