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6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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