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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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傅鈺玟 即三鼎甲地產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賢 、 陳光智 、 陳光垣 、 陳宏隆 、 陳仁銘 、陳啟發、 陳紫琴 、 陳紫雲 、 陳張秋蓉 等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