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劉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娥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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