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陳憲文┌────────────────────────────────────────────────────┐│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燕萍 │華南銀行羅東分行│95年6月30日│69,70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