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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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97號聲請人乙○○
丙○○戊○○共同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
二、聲請人應具狀敘明其等為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如為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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