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告錩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佑中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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