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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