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絹惠
相 對 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黃王智美
相 對 人  黃典瑩
相 對 人  黃柏尹
相 對 人  黃議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833 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42+88)㎡×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聲
  請人權利範圍1/6=1,325,8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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