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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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送達代收人  劉宇唐
被   告  林重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ㄧ、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即得至原告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依約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逾期應按年利率19.71%計付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起適用年利率15%),如
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則除循環信用利
息外,每月應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10%之違約金。詎被
告自9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
同)34,464元及利息3,451元未清償。又中華銀行嗣於94年
11月29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102年9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所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7,915元,及其中34,464元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1.97
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5%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37,915元沒意見,但利息及違約金
太高,且利息部分時效已超過5年等語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
件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支付命令卷,下稱
下稱支付命令卷,第2-7、17頁、本院卷第16、18-24頁)
,應可信為真實。經查:
㈠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
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三、起訴。..左列事項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民法第126條
、第128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款、第
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係於107年9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見支付命令卷第1頁),是原告自107年9月4日往前回溯
5年即102年9月5日以前所生之利息債權請求權已罹於5
年消滅時效,且被告為時效抗辯,故原告僅得請求自102年
9月5日起算之利息。
㈢至於違約金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
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然客戶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
認銀行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
殊非公允,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
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為適當。
㈣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7,915元,及其中34,464元自
102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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