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維字第一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因搶奪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分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九號分別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