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
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六八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具狀補正再審原告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有再審原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具狀補正再審被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被
告 張正池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