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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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即上訴人 陳彥臻 被告即被上訴人 賴清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清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916元,應徵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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