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