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崑崧 代理人 徐家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久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陳韋廷 台中商業銀行社頭分行110年9月5日327,572元C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