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債務人 郭品妤尤品妤尤玉珠 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2.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及計算式、工作收入切結。另,債務人陳稱於SOGO百貨單人專櫃需要休假時會找債務人代班,該單人專櫃是否亦為OTTO服飾公司專櫃?債務人如何精確計算每月有九天代班。
3.陳報債務人是否尚在貝里尼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5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84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20,008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且與聲請狀所列聲請前二年支出增加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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