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0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705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參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款
第30條、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1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489元,及其中8
0,000元部分,自民國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4.98%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800元之違約金;嗣於106
年7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違約金部
分,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7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並約定借款利
率為週年利率11.01%固定計息,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337,
544元未清償,應視為全部到期,自應償還該款項及如附
表信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二)被告於96年7月18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
,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若
逾期未繳則按週年利率14.98%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迄今尚欠消費記帳88,489元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
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
之利息。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交易往來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帳務
資料、信用卡月結單帳目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4,75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信用貸款│337,544元│319,481元│自98年1月15│自98年1月15日│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
││││率11.01%計│內者,按上開週│
││││算│年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週年│
│││││利率20%計算│
├────┼──────┼──────┼──────┼───────┤
│信用卡│88,489元│80,000元│自98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
││││率14.98%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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