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王敏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