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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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4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徐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花簡字第47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當庭合意及聲請移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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