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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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以97年度補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業於97年2月22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受僱人 林香君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