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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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分別減為附表各該編號「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四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附表所載案號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相符,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雖不符同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則業經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應減刑為附表各該編號「減刑刑期」欄所示。又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減刑後,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四所列業經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強盜│妨害自由│搶奪│違反職役職責│├──────┼───────────┼──────────┼──────────┼──────────┤│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3年8月21日│93年8月21日│93年8月22日│93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案號│93年度偵字第11469號│同左│同左││├─┬────┼───────────┼──────────┼──────────┼──────────┤│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155號│同左│同左│93年和判字第536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2日│同左│同左│93年1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29日│同上│同上│94年1月13日│├─┴────┼───────────┼──────────┼──────────┼──────────┤│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柒月。│業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1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