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4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甲○○之財產資料後,亦確發現甲○○目前確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聲請人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